(2016)苏13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谭启明与陈立前、高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立前,谭启明,高庚,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抗1号抗诉机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立前,教师。原审原告谭启明,工人。原审被告高庚,设计师。申请人陈立前因与原审原告谭启明、原审被告高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调解书,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宿检民(行)监[2016]3213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吴永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萌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