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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谭启明与陈立前、高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立前,谭启明,高庚,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抗1号抗诉机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被告)陈立前,教师。原审原告谭启明,工人。原审被告高庚,设计师。申请人陈立前因与原审原告谭启明、原审被告高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调解书,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宿检民(行)监[2016]3213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亚非审判员  吴永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萌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