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生诉被告海城市泰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生,海城市泰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642号原告:张庆生,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东四镇后山村。被告:海城市泰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感王镇外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连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生诉被告海城市泰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庆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人民陪审员 赵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