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燕群与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群,李梅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788号原告:陈燕群。被告:李梅芝。原告陈燕群诉被告李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群于2016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梅芝归还原告陈燕群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燕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梅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楼永火向原告陈燕群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发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楼永火分文未付。另查明,楼永火、被告李梅芝于1989年1月25日登记结婚。楼永火于2016年2月26日死亡。本院认为:楼永火向原告陈燕群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有楼永火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陈燕群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楼永火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该借款发生在楼永火、被告陈燕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因楼永火已死亡,被告陈燕群应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故原告陈燕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梅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梅芝归还原告陈燕群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李梅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喻思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