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咸会亮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会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51号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浚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咸会亮,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咸会亮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厂房、设备及车辆依法予以保全1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咸会亮所有的位于泗水县泉林镇两泉村的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办公室两间、职工宿舍三间、餐厅两间、小仓库一间、传达室两间及生产设备一宗(包括手套机60台、锁边机10台、打把机8台、清花机1台、梳棉机11台、并条机6台、气流纺4台、滤尘器1台、条桶1400个)。二、查封被申请人咸会亮所有的“明锐”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查封被申请人咸会亮所有的“北汽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鲁Q×××××。三、查封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为:平房字第××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