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薛欢达与刘晓娟、孙琳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欢达,刘晓娟,孙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82号原告:薛欢达。被告:刘晓娟。被告:孙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欢达诉被告刘晓娟、孙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娟、孙琳琳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欢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娟、孙琳琳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