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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薛欢达与刘晓娟、孙琳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欢达,刘晓娟,孙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782号原告:薛欢达。被告:刘晓娟。被告:孙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欢达诉被告刘晓娟、孙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娟、孙琳琳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欢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娟、孙琳琳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我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