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赛君与喻玲香、李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赛君,喻玲香,李青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89号原告:邱赛君。委托代理人:沈荣,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玲香。被告:李青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青正。原告邱赛君为与被告喻玲香、李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赛君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邱赛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