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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赛君与喻玲香、李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赛君,喻玲香,李青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89号原告:邱赛君。委托代理人:沈荣,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玲香。被告:李青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青正。原告邱赛君为与被告喻玲香、李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赛君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邱赛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