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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贺荣与毕超超、毕玲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荣,毕超超,毕玲雲,王宝立,王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974号原告:陈贺荣。被告:毕超超。被告:毕玲雲。被告:王宝立。被告:王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荣与被告毕超超、毕玲雲、王宝立、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贺荣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