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骆树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树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沙河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增华,经理。被执行人:骆树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骆树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骆树具及其妻子xx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现被执行人骆树具已将欠款主动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骆树具及其妻子xx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