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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县新安镇新东南路宏毅网吧门前,窃得被害人杨某乙雅迪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90元。2.2015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县新安镇常州南路风云网吧附近,窃得被害人孙某乙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60元。3.2015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县新安镇新东南路宏毅网吧门前,窃得被害人袁某英克莱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10元。4.2015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至本县新安镇常州南路邮局斜对面的小区公用车库内,窃得被害人温某小刀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某乙、孙某乙、袁某、温某损失人民币690元、960元、1710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孙某乙、袁某、温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孙某甲、张某、嵇某、陈某乙、刘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警方提示、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灌价证刑字[2015]16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梅娥人民陪审员  汪 峰人民陪审员  庄雪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花国栋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