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银中与徐锡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银中,徐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银中。被执行人徐锡英。申请执行人孙银中与被执行人徐锡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407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锡英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锡英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锡英所有的浙A×××××号胜达牌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锡英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金秋街19号的房屋,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