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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614号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卓文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碧朗。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3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佛山市三水广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广汇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评估,现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广汇公司相关财产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恒源泰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