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易丹与郭美庭、曹卫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丹,郭美庭,曹卫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易丹,女,住赫山区。被执行人郭美庭,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曹卫元,女,住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丹与被执行人郭美庭、曹卫元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372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陈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