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郭泽波与王满峰、林静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波,王满峰,林静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15号原告郭泽波,男,1984年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张兴章、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满峰,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林静芬,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泽波诉被告王满峰、林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先行与两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泽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泽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