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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字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何增民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增民,张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字231号原告何增民,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邢家南镇季朗村三区南大街西侧**号,身份证件号1306281957********。被告张猛。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增民与被告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增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增民负担。审判员 齐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