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6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