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瑞发诉被告龙江县沙河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瑞发,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村民委员会,高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1民初1243号原告董瑞发,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陆宝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高清波,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董瑞发诉被告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河台村委会)、高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瑞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河台村委会、高清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瑞发诉称:2000年1月1日,被告因买沙石场用款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0.02%,有借据为证。逾期给付5000元,下欠5000元及利息,下欠款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2001年4月16日,原告被告签订树权买卖合同,内容详见合同书。2010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村卖树前此款一次性还清,一年内如不采伐,此款按1.2分计息,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为证。如今村树已采伐,村委会拒绝还款,无奈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两���欠款本金2563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和补充,对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两笔欠款变更为要求被告沙河台村委会立即偿还一笔欠款本金206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63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计算,从2011年12月5日起至被告沙河台村委会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自愿放弃对高清波的诉讼请求,不要求高清波承担责任。原告董瑞发提供的证据:一、1999年5月22日收据一份,用以证明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现为沙河台村委会)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村民委员会将此款用于给付乡企办征用土地款,即村买沙石场用款,此份证据有小黑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村会计冯留柱签字,证明人杨文学签字。二、2000年1月1日借据一份��用以证明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将借款10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约定此款系98年村买沙石场用款,从2000年1月1日起按0.02%计息,按月计算,此份证据有小黑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村会计冯留柱签字。三、2000年5月8日欠据一份,用以证明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将借款10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据以明确还款时间,约定此款系欠董瑞发借给村收沙石场款,第一期还款日期2000年8月20日付5000元,第二期还款日期2001年1月30日付5000元。此欠据由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会计冯留柱签字。但此后并未按此约定还款。四、2001年4月16日树权买卖合同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为了偿还借款10000元,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树权买卖合同书,约定村卖树还款,并约定从2001年5月1���按1.2%计息。但本合同未履行,村委会没有卖树还款。并且,此合同书原件在2010年12月由沙河台村委会上届主任高清波收回。五、2010年12月5日欠据一份,用以证明沙河台村委会在2010年12月5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之后与原告经算账,扣除已偿还的5000元,沙河台村委会同意以20630元作为本金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在此份欠据中重新约定,村卖树前此款还清,一年内如不采伐,此款按1.2分利息给付。此份欠据有沙河台村委会公章,有村委会主任高清波签字。同时高清波将原告手中的2001年4月16日树权买卖合同书原件收回。但此后沙河台村委会再没有还款。被告沙河台村委会、高清波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董瑞发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5月22日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董瑞发处借款10000元,将此款用于购买沙石场。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董瑞发出具收据一份,此份收据有小黑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和村会计冯留柱签字,以及证明人杨文学签字。2000年1月1日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将借款10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一份,此份借据有小黑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和村会计冯留柱签字。借据中约定此款系98年村买沙石场用款,从2000年1月1日起按0.02%计息,按月计算。2000年5月8日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将借款10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据一份,此欠据由村委会主任高清涛签字和会计冯留柱签字,约定此款系欠董瑞���借给村收沙石场款,第一期还款日期2000年8月20日付5000元,第二期还款日期2001年1月30日付5000元。但此后并未按此约定还款。2001年4月16日为了偿还借款10000元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董瑞发签订树权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村卖树还款,并约定从2001年5月1日按1.2%计息。但此后村委会没有卖树还款。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沙河台村委会以后,沙河台村委会在2010年12月5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之后于当日与原告董瑞发进行算账,扣除已偿还的5000元,沙河台村委会同意以20630元作为本金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村卖树前此款还清,一年内如不采伐,此款按1.2分利息给付。此份欠据有沙河台村委会公章,有村委会主任高清波签字。同时高清波将原告手中的2001年4月16日树权买卖合同书原件收回。但此后沙河台村委会再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龙江县华民乡小黑村民委员会在1999年5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在并村后沙河台村委会于2010年12月5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并经与原告算账,扣除已偿还的5000元后,沙河台村委会同意以20630元作为本金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并约定村卖树前此款还清,一年内如不采伐,此款按1.2分利息给付。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沙河台村委会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系成立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因被告高清波并非实际债务人,原告自愿放弃对其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河台村委会、高清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瑞发借款本金2063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63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2‰计算,从2011年12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0元,减半收取220.50元,由被告龙江县华民乡沙河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伊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