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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丹翊与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翊,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丹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职工,住景德镇市。被执行人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丰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绍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执行人陈丹翊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在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有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万房权证陈营字第××号(面积34.38平方米)、第03-C0404号(面积38.25平方米)、第03-C0446号(面积34.88平方米)、第03-C0356号(面积2718.4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年县康伟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万房权证陈营字第××号(面积34.38平方米)、第03-C0404号(面积38.25平方米)、第03-C0446号(面积34.88平方米)、第03-C0356号(面积2718.45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何光荣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