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宪华与被执行人郭东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海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