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令、王成任与被告张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令,王成任,张铁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485号原告王文令,男。原告王成任,男。被告张铁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令、王成任与被告张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令、王成任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令、王成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文令、王成任已预交,由原告王文令、王成任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