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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74号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屈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