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074号原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屈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