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晓宇与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李海茂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晓宇,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李海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宇,女,汉族,1971年3月28日生,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易竑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海茂,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青海省广电网络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户户通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周晓宇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原审第三人李海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周晓宇。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