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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缪伟珍与蒋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伟珍,蒋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600号原告:缪伟珍。被告:蒋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伟珍为与被告蒋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伟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缪伟珍负担。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