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民徽与刘琳、刘军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徽,刘琳,刘军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491号原告李民徽,女,汉族,2001年4月23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冯街村第*组,身份证号4102232001********。法定代表人郭素华(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冯街村第*组,身份证号4102231980********。被告刘琳,女,汉族,2000年10月25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被告刘军勇,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生,住住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身份证号4102231974********。原告李民徽与被告刘琳、刘军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杨留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