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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民徽与刘琳、刘军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徽,刘琳,刘军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491号原告李民徽,女,汉族,2001年4月23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冯街村第*组,身份证号4102232001********。法定代表人郭素华(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冯街村第*组,身份证号4102231980********。被告刘琳,女,汉族,2000年10月25日生,住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被告刘军勇,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生,住住尉氏县大桥乡大桥村,身份证号4102231974********。原告李民徽与被告刘琳、刘军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杨留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瑞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