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14号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家园。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327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冠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包装装璜二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