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豫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维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为74119.29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责令其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其至未履行。2015年12月1日,经我院协调做工作,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宇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分期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给付30000元,剩余案款在2016年5月底之前交至法院。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执行费1011.79元交至我院,但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经本院依法向各商业银行、房产局、车管所、土地局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兄弟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源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孟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