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957号原告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号。负责人叶林,主任。被告南京宏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徐洪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