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赵生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东,赵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93号申请人:李文东,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赵生俊,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生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