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103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守挺与林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挺,林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037之一号原告:林守挺。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守挺诉被告林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守挺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林守挺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