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0103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守挺与林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挺,林继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1037之一号原告:林守挺。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继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守挺诉被告林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守挺于2016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守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林守挺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