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德礼与马世俭、马世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礼,马世俭,马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徐德礼。被执行人马世俭。被执行人马世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世俭、马世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商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本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