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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与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吉成,乔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78773-6。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汉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北街。法定代表人吉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黄龙山街83号。负责人裔华,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原审被告吉成,女,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审被告乔立军,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再审申请人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丁蜀支行、原审被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吉成、乔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美依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俐强审判员  王燕君审判员  邹亚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明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