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锡勇与钟昌德、张守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锡勇,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吴锡勇。被执行人钟昌德。被执行人张守桃。被执行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昌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商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锡勇与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交纳执行款18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72900元,执行费85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钟昌德与他人开办的苍南县民族饭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628号房屋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钟昌德在该饭店的股份本院是轮候冻结),且该房屋已抵押温州银行蒲鞋市支行,权利价值4164.6万元;被执行人钟昌德在苍南县音乐石山庄酒店有限公司和温州华府百货有限公司各享有的90%的投资权益也被本院在另案中轮候冻结,该股份也已抵押贷款;被执行人钟德、张守桃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189-199号房屋已被本院在另案中轮候查封,且该房屋已抵押温州银行蒲鞋市支行,权利价值4230万元;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在华府新世界花园预购所有商品房,已被多个法院查封(本院查封的房产系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钟昌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轿车和浙C×××××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被执行人张守桃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均已被法院裁定扣押(查封),且钟昌德、张守桃车辆已抵押中行,这些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同时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1843-1、1843-2号执行裁定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27、2427-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外出去向不明,财产均已在另案中查封,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锡勇发现被执行人钟昌德、张守桃、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7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