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创林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3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学贵,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开始接受他人下注并经营六合彩,其经营六合彩的方式是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每次接受他人投注后就将投注的情况上传到一个叫“葡京”的六合彩网站上,“葡京”网站域名是pg5001.com,蔡某某在“葡京”网站的登陆账号是ci123,网站上的赔率特码是1赔48,蔡某某给他人的赔率是1赔42,并从中赚取赔率的差价。其经营六合彩金额共计人民币7050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17日,民警根据举报将蔡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