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友谊路99号安顺佳园二层a-121、a-176、a-136、a-137、a-138室。经营者梁博,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80********。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作品《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晓雪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民初1046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银都玫瑰歌舞厅院长审判长承办人发。2016-4-26校对人(即主审人):韩伟拟印份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