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335号原告吴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刘贵金,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某,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