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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335号原告吴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刘贵金,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潘某,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