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振雷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雷,安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初55号原告王振雷,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爱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灯塔路690号)。负责人户俊义,该局政委。原告王振雷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达成和解,被告表示同意撤销对其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振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雷负担。审 判 长 赵银昌审 判 员 傅海昌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