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白文柱与成晓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柱,成晓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3民初550号原告白文柱,男,定兴县,村民。被告成晓山,男,易县,村民。原告白文柱诉被告成晓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文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晓山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文柱诉称,2015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到北京三里屯干活(江苏建工通盈中心1号),被告成晓山将原告的工人工资15000元整领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同意于2015年11月4日先返还原告3000元,剩余12000元一次性付清(以上事实有被告成晓山的亲笔签字为证),但被告失信于原告,未将3000元打到原告账号上,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因为原告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被告曾给原告2000元,现在还剩下13000元没有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被告成晓山未到庭,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到北京三里屯干活(江苏建工通盈中心1号),原告把安装中央空调的活给了被告,原、被告都各自找了工人,公司按人工费发工资。被告成晓山将原告的15000元工资领走。后被告成晓山于2015年11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同意于2015年11月4日先返还原告3000元,剩余12000元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因为原告父亲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被告曾给原告2000元,现在还剩下13000元没有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成晓山将原告的工人工资15000元领走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有13000元未给付原告,被告应将13000元工资款返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工资款1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晓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文柱工资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成晓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