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牛家平与李佰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家平,李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牛家平,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佰学,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牛家平与被执行人李佰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家平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