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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1638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