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金瑞君与郑州金发矿业有限公司、史悦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君,郑州金发矿业有限公司,史悦成,路梦一,金龙宝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549号原告金瑞君,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发矿业有限公司,住荥阳市崔庙镇王宗店村。被告史悦成,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路梦一,男,1991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金龙宝,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瑞君诉被告郑州金发矿业有限公司、史悦成、路梦一、金龙宝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金瑞君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安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