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60号原告:郭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