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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60号原告:郭某,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