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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栗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栗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25号原告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80号。法定代表人熊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云安,该公司员工。被告栗磊。本院在审理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栗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柳州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17元。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冬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