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16年4月12日依据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