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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文胜与张恒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胜,张恒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37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胜。被申请执行人张恒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胜与被执行人张恒来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武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