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爱侠申请执行三原县惜字园艺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侠,三原县惜字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刘爱侠,女被执行人三原县惜字园艺场。住所地三原县鲁桥镇惜字村。法定代表人刘佰锁,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刘爱侠申请执行三原县惜字园艺场劳动争议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1)三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已经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标的,申请人已经领取并同意终结(2016)陕0422执恢40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4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宗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