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兴海与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兴海,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93号原告:孙兴海,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兴海与被告滕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兴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兴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孙兴海负担。审判长 侯成文审判员 蒋继伟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