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36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3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伟国、莫国星,广东正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增检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黄某与邓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后,在其经营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瑶田村西联三路56号富鸿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招揽人员以扑克“三公”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及30余名涉赌人员在上述地点被抓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数万余元、赌具扑克牌、赌台等物品。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只是租赁场地给他人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均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艾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嘉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