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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乃刚与王林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乃刚,王林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293号原告唐乃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王林波,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乃刚诉被告王林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乃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乃刚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林波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00元,减半收取635.50元,由原告唐乃刚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