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爱英与凌桂烟、凌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英,凌桂烟,凌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379号原告胡爱英,女,汉族,1942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凌桂烟,男,汉族,1940年7月20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凌云,男,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胡爱英与被告凌桂烟、凌云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爱英负担。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张春花人民陪审员 陆盛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