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637号申请人刘X,女,1934年2月9日出生。申请人邢X,女,1957年7月5日出生。申请人安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2016年4月26日,申请人刘X、邢X、安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邢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建筑面积:76.50平方米,产权证号:X号)房屋产权归邢X所有;2、刘X、安X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X、邢X、安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X、邢X、安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