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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枫、周仁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枫,周仁俤,巫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被执行人叶枫。被执行人周仁俤。被执行人巫金龙。申请执行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叶枫、周仁俤、巫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仁俤的银行存款39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彦科审判员  林 光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